查看原文
其他

【境外居民内地遗产继承实战】真实案例分享(一)陈某甲及陈某乙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黄敏珊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 2023-08-25


引 言


这是我们团队非常经典的成功案例之一,案件虽然历时3年多,但最终通过我们的专业,成功使案件适用香港法律以确认遗嘱执行人享有遗产权益。这个案例再次印证在处理跨境案件时,处理跨境继承业务的律师需以掌握内地法律及实务规则为基础,并熟知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应法律和实务规则,善用其他国家/地区合作律师的资源。



摘要


  1. 适用香港法律,确认遗嘱执行人享有遗产权益。

  2. 善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高度可能性的标准,组合案件证据论证争议焦点。


基本信息


  1. 案例名称:陈某甲及陈某乙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 业务类别: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 法院判决时间:2018年8月

  4. 法院名称: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5. 代理律师名称:黄善端、黄敏珊

  6. 检索主题词:|储蓄存款|遗嘱|继承|适用香港法律


详解


核心裁判规则:


1)适用香港法律,确认遗嘱执行人对死者位于工行厚街支行的内地遗产享有权益,受益人取得遗嘱执行人的同意后才能处理内地的遗产;


2)善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高度可能性的标准,组合案件证据论证争议焦点,本案中,不论从姓名上、照片上以及涉案账户流水上均可相互佐证,开户人与遗嘱人是同一人的事实。




(一)案情简介

陈某某为香港居民,生前居于香港,同时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及美国护照。陈某某于2011610日在香港立具遗嘱,于201173日在香港去世。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香港律师张某某于2012425日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发出的遗嘱认证。


陈某某于1982年6月与台湾居民潘某某在台湾结婚,随后于1995年6月在台湾离婚。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育有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甲及陈某乙均在台湾出生,在90年代随陈某某移居美国并取得美国护照。陈某某的父亲于1980年在加拿大去世,母亲于1985年在香港去世。陈某某的亲属关系情况见下图表:

陈某某在香港立具的遗嘱安排为:(1)香港律师张某某作为遗嘱执行人;(2)陈某甲及陈某乙作为其香港及内地资产的遗嘱继承人,其中,内地资产包括本案的涉案标的,即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厚街支行”)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我们多次前往工行厚街支行进行沟通并拟办理该存款的继承手续,但工行厚街支行表示,2010年1月陈某某是使用美国护照开户,而我们现在提供的继承文件中所记载的陈某某证件类型却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因此工行厚街支行以陈某某前后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不一为由拒绝为我们办理该存款的继承手续,双方多次协商沟通后,仍无法达成协议,最终只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


  1. 涉案账户的开户人即持有美国护照的陈某某和遗嘱人即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陈某某是否为同一人。

  2. 在台湾出生的陈某甲及陈某乙是否为本案原告的适格主体。

  3. 适用并查明香港法律,确认:(a)香港法律对指明表格N4.1的填写原则、要求及效力;(b)遗嘱执行人同意授权受益人自行处理内地遗产是否符合香港法律。


关于争议焦点1,我们认为,就美国护照与香港继承文件显示的遗嘱人身份一致性的确认问题,一方面涉及美国及香港两地出入境主管部门的职能,但同时也是一个事实问题,即涉案账户的开户人是否为陈某某。


1)关于美国及香港有关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a)遗嘱人入籍美国时,陈某甲及陈某乙尚未出生,因此并不清楚遗嘱人在美国哪个州入籍,据此,无法确定该向哪个州调取遗嘱人的入籍身份信息。


(b)陈某甲及陈某乙曾委托香港律师向香港入境处申请调取遗嘱人的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即登记事项证明书),拟确认是否有相关的记录确认持有美国护照的陈某某(“美国陈某某”或“开户人”)和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陈某某(“香港陈某某”或“遗嘱人”)是同一人。经确认,陈某甲、陈某乙及香港律师均告知无相关记录。


因此,陈某甲及陈某乙无法提供美国或是香港两地出入境主管部门的文件证明美国陈某某和香港陈某某为同一人。


(2)本案焦点问题是事实认定问题


(a)查明遗嘱人即香港陈某某与开户人即美国陈某某是否为同一人,固然属于两地出入境主管部门的职能,但这并不排除我国法院对涉案账户开户人与遗嘱人是否为同一人的事实进行查明的职权。通过两地出入境主管部门调查仅仅是查明本案焦点事实的途径之一,但并不是唯一途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完全具有查明有关事实的权力与职责。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3)本案事实的分析


(a)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种种的事实,结合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即可论证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姓名上,涉案账户的开户人英文名与遗嘱人姓名高度重合。


其次,从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的照片、美国护照上的照片与日常生活照片上看,也足以证明开户人与遗嘱人是同一人。


再次,涉案账户流水所显示的信息,包括账户最后交易方式、时间和地点,均与遗嘱人死亡时间和地点高度吻合,具体包括:在时间上,证据显示账户的最后交易时间是2011年7月2日,即遗嘱人去世的前一天,此后的明细记录中除了利息存入以外,再无其他交易信息;在地点上,证据显示内容可证明遗嘱人在境外的柜员机提取现金的事实,因为,柜员机交易记录中有具体到个位数与小数点后位的现金提取纪录,这正是境外交易所产生的汇率原因所导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所有事实相互佐证,已足以证明开户人与遗嘱人是同一人。否则,就是极其罕见的巧合。如果我们认为这是巧合,不是事实,明显不符合证据规则里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不符合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要求。


(b)陈某甲及陈某乙提交了陈某某胞姐及陈某某姨甥在香港出具的声明书公证文件,通过第三人的声明证明开户人与遗嘱人为同一人的事实。事实上,作为遗嘱人的胞姐及姨甥,她们均是在清楚知悉遗嘱人同时持有美国护照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事实情况下,方才在香港以声明的形式出具相关的公证文件,否则,她们将可能因作出虚假声明而在香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们提交了上述代理意见后,法院提出,希望我们能尝试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解决本案的争议焦点1。对此,我们向美国律师进一步了解到,美国国民是可以从美国移民局调取其本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的。我们遂请陈某甲及陈某乙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其本人的身份信息资料,以确认其中有无可能有更多的资料,可直接或间接证明开户人与遗嘱人为同一人的事实。在取得美国移民局的资料后,我们立即进行了整理及分析,确认:


(1)陈某甲及陈某乙的出生证明文件及申请入籍美国的申请书中,均有记载美国陈某某的姓名及美国护照号码等信息,这间接证明开户人与遗嘱人为同一人;


(2)目前持有美国护照的陈某甲及陈某乙是在台湾出生的陈某甲及陈某乙,两人均为本案适格的主体(即本案的争议焦点2)。


关于争议焦点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适用香港法律,因此要求我们协助查明香港法律,确认:


(1)香港法律对指明表格N4.1的填写原则、要求及效力;


(2)遗嘱执行人同意授权受益人自行处理内地遗产是否符合香港法律。对此,我们提交了由香港律师出具的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法律意见书,以及遗嘱执行人确认同意受益人自行处理陈某某遗留在工行厚街支行的存款,并由陈某甲及陈某乙直接取得该存款的一切权益之公证文件。


其中,就遗嘱执行人同意授权受益人自行处理内地遗产是否符合香港法律“的问题,我们提交的香港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提到:


(a)“允许”是一项普通法上的法律制度。根据此制度,遗嘱执行人可就遗嘱项下的遗产作出允许,使遗嘱受益人直接取得遗嘱项下遗产的权益。


(b)就非土地财产而言,根据Townson v. Tickell (1819) 3 B. & Ald. 31, 40判例,遗嘱执行人可将遗嘱项下的任何非土地财产通过允许使受益人取得其权益。


(c)在形式方面,普通法并未对非土地财产允许的形式作出特殊要求。根据I.R.C v. Smith [1930] 1 K.B. 713、Stevenson v. Mayor of Liverpool (1874) L.R. 10、Attenborough v. Solomon [1913] A.C. 76、Wise v. Whitburn [1924] 1 Ch. 406等判决所确立的先例规则,允许可以采用明示、默示、口头、书面的方式均可。


(d)在上述的普通法判例规则下,一旦遗嘱执行人通过允许使遗嘱受益人取得包括内地遗产在内的香港境外非土地财产遗产,受益人即取得该遗产的权益,受益人即可自行处理该遗产。因此,遗嘱执行人通过允诺将内地遗产转移给遗嘱受益人,既符合香港所适用的普通法规则,并不存在违反香港法律的情形。


结合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我们同时提交了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张某某所签署的《声明书》,该声明载明其同意陈某甲及陈某乙自行处理位于工行厚街支行的遗产。




(三)法院认为

本案中,法院结合我们提交的证据,最终认为争议的焦点合共三个,分别为:


  1. 涉案账户的开户人即持有美国护照的陈某某和遗嘱人即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陈某某是否为同一人。


  2. 台湾出生的陈某甲及陈某乙是否为本案原告的适格主体。


  3. 查明香港法律,确认(a)香港法律对指明表格N4.1的填写原则、要求及效力;及(b)遗嘱执行人同意授权受益人自行处理内地遗产是否符合香港法律。




(四)判决结果

在我们提交了充分的证据阐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后,法院再次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陈某甲及陈某乙与工行厚街支行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具体如下:


  1. 确认涉案账户是陈某甲及陈某乙的父亲陈某某开办的,陈某某已死亡,陈某甲及陈某乙是陈某某的继承人,两人有权领取账户内的所有存款。

  2. 陈某甲及陈某乙与工行厚街支行同意,工行厚街支行收到调解书后,于2018年9月7日前(包含当日)将第一条所涉账户中的存款全部支取给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甲及陈某乙须配合工行厚街支行办理签署支取。




(五)实务要点

  1. 处理跨境案件时,以掌握内地法律及实务规则为基础,同时熟知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应法律和实务规则,善用其他国家/地区合作律师的资源。

  2. 在适用香港法律并须协助查明香港法律的个案中,我们要凸显自身同时熟知内地法律及香港法律的优势,结合内地法官的阅读习惯等因素,协助香港律师准备可被内地法官看懂的香港法律意见书。

  3. 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关于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高度可能性标准的规定。

- END -



【团队及作者介绍】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熟知两地的法律制度及处事办案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在过去十年,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黄敏珊: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过往十年一直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及资产遗产规划管理领域,协助过众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处理内地的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针对不同的复杂个案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处理方案。




声明:本文欢迎转载,但需注明作者及来源。作者保留著作权(版权),依法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相关权利。


“港人跨境法律事務”系列文章


一、【我的內地遺囑能執行?】

1.【我的內地遺囑能執行?(一)】兩地分立遺囑?內地公證遺囑?都不是好主意!

2.【我的內地遺囑能執行?(二)】跨境遺囑不簡單


二、【跨境家事】

1.【《互認安排》系列(一)】《家事互認安排》對跨境業務律師提出新要求,兩地法律融合釋放新信號

2.【《互認安排》系列(二)】深讀《家事安排》,香港律師怕是高興不過三秒

3.【《互認安排》系列(三)】《互認安排》引起的“替代效應

4.【《互認安排》系列(四)】《家事判決互認安排》、“法院挑選”与“訴訟競速”


三、【港人內地遺產繼承】

1.內地遺產繼承手續要不要找律師?

2.專業律師助你輕鬆繼承內地遺產


【港人內地遺產繼承實戰】程序篇:

1.程序篇(一):你了解港人繼承內地不動產遺產的手續嗎?

2.程序篇(二):港人繼承內地不動產知多少

3.程序篇(三):內地部門口中的“香港律師”,你找對了嗎?

4.程序篇(四):如何攻破內地公證處?

5.程序篇(五):過五關斬六將之內地稅務部門及不動產登記中心

6.程序篇(六):意料之外!被你忽略的評估公司及繪測公司


【港人內地遺產繼承實戰】公證篇:

1.公證篇(一):如何算是一份及格的公證文件?

2.公證篇(二):你準備的中文公證文件過關嗎?

3.公證篇(三):公證文件,過五關斬六將!

4.公證篇(四):如何確定公證文件大解剖!


【港人內地遺產繼承實戰】文件篇:

1.文件篇(一):聘請律師提前審查,省時省心省費用

2.文件篇(二):如何證明你是你?

3.文件篇(三):誰是你的老婆仔女?

4.文件篇(四):這是我的物業!


【港人兩地資產規劃】:

1.(一):你的遺囑(平安紙)立對了嗎?

2.(二):為什麼要立兩地遺囑?

3.(三):港人不能在內地立公證遺囑?

4.(四):兩地遺囑條款大揭秘

5.(五):兩地遺囑不簡單:審查你的內地資產和親屬關係?

6.(六):三十分鐘告訴你,你的遺囑對了嗎


四、【跨境刑事】

1.港男大陸販毒被拘,律師辯護7年變4月

2.最高量刑10年,律師辯護判2年

3.港人車禍致他人死亡並“逃逸” 律師斡旋獲家屬諒解後輕判


五、【港人內地置業及訴訟】

1.【港人內地置業及訴訟(一)】需要律師參與嗎?

2.【港人內地置業及訴訟(二)】亂簽委託書讓你後悔莫及!

3.【港人內地置業及訴訟(三)】完稅證明對於港人物業出售尤為重要


六、【失信人懲戒措施】

1.(一)失信被執行人與失信人聯合懲戒機制

2.(二)限制消費令

3.(三)限制出境



点我了解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

 

扫描上面二维码,关注我们吧!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